基金合伙協議中有哪些風控要點?
合伙協議具有規范和約束全體合伙人的重要作用,為了防范合伙企業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合伙協議糾紛,包括但不限于經營糾紛、利益沖突糾紛、收益分配糾紛、退伙和轉讓糾紛、清償債務糾紛、財務糾紛、知情權糾紛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各方的風險控制應著重關注以下條款:
(一)投資事項條款:
針對合伙企業的投資活動,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應當在基金管理人展開投資之前,對該合伙企業的投資策略、投資領域、投資限制、閑置資金管理的臨時投資等四個方面在合伙協議中做出明確規定,規范該合伙企業的投資行為。
在投資策略上的風控要點,該條款應當對合伙企業投資于直投項目和子基金的金額比例做出約定。通常來說,母基金做子基金加直投的方式能夠將風險更為分散,合理分配投向子基金和直投項目的比例能夠避免在實際運作中發生金額分配不合理、錯失投資機會的問題。
在投資領域上,該條款規定合伙企業主要投向確定的行業或產業。其中,如果涉及地方引導基金的國有資本出資,該有限合伙人或將約定不低于一定百分比的金額投向某幾個確定的行業或產業。該部分約定為基金投資運作框定范圍,強化基金的專一性,從一定程度上降低因投資領域未明確造成的投資效果不及預期風險。
當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包含政府引導基金并承擔一定的返投要求時,該條款規定該合伙企業投資于某一行政區域內的金額不低于該合伙人出資金額的百分比。并且對于投資于該行政區域的金額認定形式和認定范圍做出明確規定。
在投資限制上,通常包含以下限制的表述:
1) 本基金不得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 本基金不得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本基金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4) 本基金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 本基金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 本基金不得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的募集資金;
7) 本基金不得從事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在閑置資金管理的臨時投資上,為實現合伙企業利益最大化,可以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將合伙企業的閑置資金投資于銀行存款類產品、大額存單等風險低且現金流穩定的銀行理財產品。
合伙協議對閑置資金管理的約定在實踐過程中尤為重要,尤其是對于一次性實繳到位的基金而言,賬戶上保留大量資金不利于基金資金的有效利用。實踐中,大部分基金管理人會將基金資金通過托管行等金融機構進行理財,因此,對于選擇什么樣的理財產品進行約定可以減少資金管理過程中不合規理財造成的資金損失。
(二)利益沖突和關聯交易條款:
首先,該條款規定管理人應當公平對待所管理的合伙企業的資金和投資事宜,關聯交易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商業原則且不損害合伙企業利益。不得利用關聯交易、關聯基金從事任何有損合伙企業財產及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活動。不得利用合伙企業資金財產和職務之便,為管理人或其關聯方謀取非法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其次,該條款應當對關聯交易涉及的情況做出明確規定,關聯方通常包括: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者和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本合伙企業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普通合伙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其他與普通合伙人存在特殊關系,進行交易可能影響合伙企業或合伙人利益的企業或自然人。
最后,該條款對于涉及關聯交易時所需的投資決策流程做出規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在上述情況下從事投資管理活動,應當將有關關聯交易提交至合伙人會議、投資決策委員會或相關會議批準,經過表決通過方可實施。
(三)收益分配和回撥機制條款:
首先,在收益分配板塊,合伙協議應明確合伙企業的可分配收入包含項。以某一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為例,其規定,合伙企業的可分配收益包含了:
1) 合伙企業從其處置投資項目獲得的收入(投資退出收益);
2) 合伙企業從被投企業獲得的收益分配、分紅、股息、紅利(分紅利息);
3) 合伙企業通過臨時投資所獲的超出本金部分的全部收益(理財收益);
4) 執行事務合伙人確定不再進行投資或用于其他目的并可返還給各合伙人的實繳出資額;
5) 合伙企業的違約金收入及其他歸屬于合伙企業的現金收入。
其次,在收益分配時間上應明確合伙企業可分配收入的分配原則是按照項目退出的“即退即分”,還是在基金清盤后“一次性分配”,減少因“何時分配”定義不清而造成的爭議。舉例來說,就項目處置收入和投資運營收入,可約定在該性質的收入取得的多少日內進行分配;就臨時投資收入及其他現金性質的收入來說,在累計達到一定金額后的多少日內進行分配。
再次,應明確合伙企業可分配收入的分配順序,常見的收益分配順序包含:
1) 優先返還合伙人的實繳出資額(返還投資人成本);
2) 門檻收益(如有),支付有限合伙人按照每年百分數計算所得的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收益/優先回報(覆蓋投資人門檻收益);
3) 追補機制(如有),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累計分配金額等于有限合伙人根據第(2)條所得的業績報酬計提基準金額(向管理人追補門檻收益的部分);
4) 超額收益,上述分配完成后如有剩余,則按照80%:20%的比例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間分配。
經過上述約定的分配順序進行分配后,合伙企業的收益并非是“落袋為安”,在合伙協議的具體條款安排上,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在按照項目分配的收益原則中,應注意是否設置和安排回撥機制。
回撥機制即在合伙企業存續期滿或終止并清算時,應對全部投資項目合并計算和統一核算。如實際支付給普通合伙人的績效分成超過合并計算后的應得,則應向合伙企業返還超額部分。如支付給有限合伙人的可分配收入總額超過合并計算后的應得,則普通合伙人有權要求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業返還部分或超額部分。
最后,應明確合伙企業存續期內是否使用可分配收入進行循環投資。
(四)合伙人權益轉讓及出質禁止條款:
在合伙企業設立完成后,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周期長、流動性低的特點,針對合伙人持有的合伙權益的轉讓問題是風險控制中需要著重把握的點。為確保合伙企業的穩定性、合伙人各方之間的利益一致性,簽訂合伙協議的各方,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應當在權益轉讓及出質禁止方面應作出規定。
舉例來說,針對有限合伙人權益轉讓,規定未經執行事務合伙人事先書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權益,也不得將該等合伙權益直接或間接質押、抵押或設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擔?;蛞云渌绞教幹媒o第三方。
擬轉讓合伙權益的有限合伙人申請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權益的,經普通合伙人批準且滿足以下條件方為“有效申請”:
1) 擬受讓方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的條件,且權益轉讓不會導致本合伙企業違法《合伙企業法》或其他適用法律的規定;
2) 權益轉讓不會導致任何有限合伙人的認繳出資額低于某數額;
3) 擬受讓方已向執行事務合伙人提交關于同意接受本協議約束、并將遵守本協議的書面文件、受讓方與執行事務合伙人簽訂的認購冊、其承繼轉讓方的全部義務的承諾函,以及執行事務合伙人認為適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及信息;
針對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意轉讓的有效申請,轉讓方應就其合伙權益的轉讓向其他所有合伙人發出要約,其他合伙人在收到要約一定時間內未予回應的視為放棄要約權益的優先購買權。
針對普通合伙人權益轉讓,規定在合伙企業存續期內,未經持有實繳出資總額某百分比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權益。
未經普通合伙人事先書面同意,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將其持有的合伙權益出質。
合伙人權益轉讓及出質禁止條款是把雙刃劍,從有限合伙人角度來說,靈活的轉讓和退出條款能夠為后續資金流動性操作留下空間。但是過于靈活的權益轉讓條款不利于合伙企業的平穩運作,也會增加其中關聯交易等問題的復雜性。近些年,伴隨著S基金交易模式的崛起,在合伙企業權益份額轉讓方面或將尋找到一個平衡好基金管理人和新、舊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方式方法。
(五)清償原則和清算順序條款:
在合伙企業到期進行清算時,規定清償順序、明確各方責任至關重要。合伙企業債務承擔分為兩個層次:第一順序的債務承擔人是合伙企業,第二順序的債務承擔人是全體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和三十九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民法典》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通常來說,支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繳納稅款的優先性排在清償合伙企業債務之前,而清償債務的優先性排在分配給各合伙人收益之前。清算人在清理完合伙企業財產后,普遍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清償與分配:
1) 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和法定補償金;
2) 繳納所欠稅款;
3) 清償合伙企業債務;
4) 按照收益分配原則相關原則和順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
5) 當合伙企業剩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普通合伙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財務管理和估值條款:
基金財務信息的準確、真實、有效的重要性對于合伙人來說不言而喻,對于基金管理人的財務管理工作,合伙人應當在合伙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賬戶的入賬和出賬方式、托管賬戶的劃款流程、資本賬戶的記錄等。
針對募集賬戶,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的規定與監督機構簽署募集賬戶監督協議,監督機構應當按照適用法律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賬戶實施有效監督。
針對托管賬戶,規定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將委托一家或多家具有托管業務資格且聲譽良好的托管機構對合伙企業的資金進行托管。規定托管銀行在審核合伙企業投資劃款指令時,應當具備有效的投資決議、投資協議等相關決策文件。
針對資本賬戶,規定每個合伙人分別開立一個資本賬戶反應該合伙人在任何特定時刻的認繳、實繳出資及收入與虧損的分配額。
該條款規定合伙人有權在合理時限內親自或委托代理人為了其持有的合伙企業權益的正當事項查閱及復印合伙企業的會計賬簿。
此外,針對基金投資企業股權價值的估值調整,各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約定具體的估值調整周期和估值方式。如規定管理人對合伙企業持有的非上市股權進行估值時,一般按照《私募股權基金非上市股權投資估值指引(試行)》的規定進行估值,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合伙企業的財產價值。應于每會計年度最后一日作為估值基準進行估值。
(七)信息披露條款:
中基協在2016年2月4日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于管理人向合伙人披露的內容、頻次、方式、渠道等作出相應規定。但是在實際過程中,管理人對合伙人披露的程度依據不同管理人的情況有較大的差異,尤其是在基金財務、審計報告、費用明細等方面。
在風險控制的過程中,合伙人在簽訂合伙協議時應當對該部分信息披露的范圍和程度進行明確規范,尤其應當注意管理人披露的口徑,避免因為信息披露不及時造成的監督失位,最終危害合伙人的既有利益。
舉例來看,應當在條款中明確規定執行事務合伙人、管理人為合伙企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將按照適用法律和規范向有限合伙人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承擔信息披露責任。規定披露的信息應包含:
1) 合伙企業運作期間,至少每季度向有限合伙人披露一次合伙企業凈值,并于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有限合伙人披露季度報告,包含本合伙企業在該季度完成的新的投資項目、所有投資項目概況;
2) 合伙企業運作期間,于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運營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資本賬戶余額的變化;
3) 應當及時向合伙人披露的重大事項,包含合伙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化;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變更本管理人或托管人;變更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實際控制人;管理費率、托管費率或其他費率發生變化的;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化;發生清盤或清算的;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或高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部門調查的;涉及管理業務、財產、托管業務重大訴訟、仲裁的。
(八)關鍵人士條款:
LP決定投資基金的重要考慮因素是衡量管理機構的業績、經驗和能力,關鍵人士作為基金投資的核心人物,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基金的管理運作和LP的收益。關鍵人的退出、離開或者更換,可能對基金運作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在合伙協議中不僅關注關鍵人對于基金精力投入、匹配度等要素,更要明確約束關鍵人事件觸發和解決條款,從而保證基金有效運行和LP的最終利益。
該部分條款要求風險控制人員在合伙協議簽署前,對于該合伙企業關鍵人士的具體人員做出規定,且規定在投資期內出現超過一定數量的關鍵人士停止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管理人及其關聯方服務或者永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則構成“關鍵人士事件”。
如構成關鍵人士事件,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立即將該情況告知有限合伙人。經持有合伙權益百分比以上的有限合伙人要求合伙企業投資期中止,則合伙企業不得進行新的項目投資活動。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提出關鍵人士替代方案,如指定具備與構成關鍵人士事件的原人員同等資歷的自然人作為新的關鍵人。該接任的關鍵人士應當取得合伙人大會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一旦任命新的關鍵人士接任,則該關鍵人士事件消除。
(九)費用承擔和費用支出條款: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管理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支出關系到相關承擔主體的認定,需要引起風險控制人員注意。在實際投資運作過程中,部分合伙協議將盡職調查產生的費用認定為管理人自行承擔,而部分合伙協議將該部分費用認定為由合伙企業承擔,主要是由于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因企業類型、投資階段、產業領域不同,需要聘請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及獲得的專業咨詢方式差異較大。
因此,簽訂合伙協議的各方,需要就合伙企業投資運作過程中產生的費用范圍和承擔主體機進行明確。通常來說,合伙企業承擔的費用包含:
1) 開辦費,包含合伙企業設立和籌建以及權益發行相關的成本和費用,包括工商登記、主管部門備案等手續費,聘請法律顧問、財務顧問、會計師及其他中介的費用。
2) 管理費:經合伙人各方同意,在存續期內按照約定的方式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費用,常見約定方式如,投資期內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的百分比繳納,退出期內按照未退項目成本為基數按照百分比繳納,在延長期不支付管理費。或包含各方同意并確認,普通合伙人及其關聯有限合伙人無需承擔管理費。
3) 托管費用、募集專用賬戶及募集監督管理費用;
4) 訴訟或仲裁費,因訴訟、仲裁、政府調查或其他程序而產生的成本和費用支出,包括罰金、賠償金、和解金等;
5) 合伙人會議費用,包含文件制作費用、信息披露費用、召開會議的費用和開支;
6) 清算和解散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請法律顧問、財務顧問或其他中介機構等產生的清算相關費用;
7) 審計費、律師費、評估費,合伙企業設立和經營過程中涉及到的第三方中介費用。
8) 政府性質的交易費用、稅費;
各方應當確認除以上費用外,合伙企業或合伙人不支付其他任何費用。在合伙企業費用的支付方式方面,上述費用由合伙企業通過托管人處開立的支出賬戶支付,如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關聯方先行墊付的,由合伙企業實報實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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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鑒于合伙協議是設立合伙組織必備法律文件,是明確合伙人各項權利和義務的基礎性文件,也是設立合伙組織必須上報主管部門的必備法律文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簽署有限合伙協議時,應當對合伙協議的每一條款表述進行閱讀和確認,尤其是當表述發生細微差別或增減時,可能會導致在法律實踐中的利益受損。在制定合伙協議時,應當參照《合伙企業法》中的相關表述,避免合伙協議中涉及的問題與《合伙企業法》規定的矛盾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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