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名不能被注冊成商標?
哪些人名不能被注冊成商標?
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首批63件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鐘南山”等惡意商標注冊申請依法作出駁回決定。早在2月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疫情防控相關商標審查指導意見》,明確與疫情相關人員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關標志、疫情相關藥品標志、防護產品相關標志及其他疫情相關標志等商標的審查指導意見,依法從嚴從快打擊與疫情相關的非正常商標注冊申請行為。
那么,人名能否被注冊成商標?哪些人名能被注冊成商標?近日哪些人名不能被注冊成商標?,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亞運村法庭法官助理徐川涵對此作出詳細解讀。
關于名人姓名本人或經授權方可注冊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公眾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注冊商標成為企業的共識。相應的,具有辨識度的人名也就成為商標的選擇之一。徐川涵解釋稱,姓名包括登記于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將姓名商業化利用予以保護的條件應滿足兩點,即特定名稱應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并用于指代該自然人;特定名稱應與該自然人之間已建立穩定的對應關系。
當然,人名類商標也不能隨意注冊,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幾種情形,并未明確人名是否可以作為商標,但在其第一款第(八)項明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最高法《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明確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而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的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的行為,也屬于“其他不良影響”。
徐川涵稱,從公眾人物領域看,其本人或經授權后,確實可以注冊為商標。比如,李寧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李寧體育(上海)有限公司早在多類商品上注冊“李寧”商標;董明珠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將“董明珠”“董明珠的店”注冊為商標。“姓名權屬于人格權,但也包含經濟利益,名人姓名尤為突出,公眾人物的姓名和公眾人物自身的商業價值聯系緊密,社會公眾極容易將商品和該公眾人物聯系起來。”徐川涵說,若公眾人物的姓名可以被隨便注冊為商標,將會產生“搭便車”的競爭行為,擾亂市場正常秩序。
關于公眾人物姓名屬于禁止注冊范疇
此外,公眾人物也有受眾范圍和知名度的差別,商標審查一定程度上具備主觀性。對于已經去世的名人,司法實踐一般從不良影響層面考慮;而對于在世的名人,若非姓名權人率先注冊商標,則姓名權人可依法提出異議、無效。
徐川涵舉例稱,在喬丹商標爭議行政訴訟系列案件中,喬丹體育公司作為國內有名的體育用品銷售公司,擁有“喬丹”“”等注冊商標。而邁克爾·杰弗里·喬丹( )作為消費者熟知的著名籃球明星,其姓名具有高辨識度,但其并未代言喬丹體育公司的商品。“喬丹”系“ ”中“”的中文譯名,最終,法院認為涉及“喬丹”商標的注冊損害了邁克爾·杰弗里·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依法應予撤銷,而對于拼音“”“”,邁克爾·杰弗里·喬丹不享有姓名權。也就是說,如果中國的相關公眾對外國公民姓名的一部分的中譯文與特定主體建立了穩定聯系,就可以視為外國的民事主體對這一名稱的中文翻譯享有權利。
據徐川涵介紹,能否以公眾人物的姓名注冊商標還需結合實際情況具體考慮。比如,鐘南山院士的姓名就是在特定的時間節點和社會環境下,不僅具備了高辨識度,還應列入“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范圍,屬于禁止注冊的范圍,商標局認為其注冊為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是比較妥當的。
對于非公眾人物的姓名,徐川涵說,依據我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也就是說,普通人姓名作為文字的一種,是可以被注冊為商標的,但若姓名文字屬于商標法規定的不能被注冊為商標的標識,則需具體審查整體是否違反禁注條款。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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