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里,經常有人發售賣煙草的信息,并標注價格美麗,作為消費者此時應該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對商品追根溯源,切勿盲信盲從。近日,河北省黃驊法院審結一件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銷售假冒注冊香煙的案件。被告人苗某、劉某、趙某、陳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的情況下,仍利用微信等形式對外銷售,涉案金額達37萬余元。

2017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間,苗某從廣州、廣西購進煊赫門、中華、玉溪等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通過4個手機號、2個微信號加價向外銷售卷煙達15萬余元。同時公安民警在苗某家中查獲140條煊赫門香煙,在快遞點查獲苗某購進的4箱煊赫門香煙共計200條,苗某通過銷售卷煙共獲利10萬元。

2019年下半年至案發,劉某從苗某處購進假冒注冊商標的煊赫門、中華、玉溪等各種偽劣卷煙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15萬余元,劉某從中獲利4萬元。

2018年10月至案發,趙某從劉某處購進假冒注冊商標案煊赫門、中華、玉溪等各種偽劣卷煙對外銷售,銷售金額6萬余元。同時公安民警在趙某處扣押各類香煙共計26條,尚未銷售的卷煙金額3670元。趙某通過銷售卷煙共獲利3萬元。陳某作為趙某的丈夫,幫助趙某運輸假冒注冊商品的偽劣卷煙。

上述香煙經河北省煙草質量監督監測站鑒定,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

黃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苗某、劉某、趙某、陳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仍予以銷售,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四被告人雖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而銷售卷煙,但因所售卷煙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四被告人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刑事責任。黃驊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苗某、劉某、趙某、陳某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至十個月,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年至四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涉案煙草被依法予以沒收,并移交煙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

【法官說法】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的:一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是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本案中四名被告人明知此產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仍往外銷售,獲取盈利,違反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無論是非法經營罪還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其行為都已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擾亂了市場秩序,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都是不可取的經商行為。在經商時一定要秉持誠信原則,堅持守法經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經濟活動。

(作者單位:河北省黃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