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名及簡稱的商標保護及沖突解決
大學簡稱沖突類型,大致可分為四類:一是兩者在全國范圍知名度均不高、僅在當地具有影響力的;二是兩者經過了長時間的歷史共存,公眾已經能通過上下文語境或其他標識區分開的;三是兩者知名度相差較大,共存可能對知名度較大的一方造成其他損害的;四是在各自領地范圍內以通用名稱簡稱的。第四種類型并不是典型、正式的簡稱,一般僅在當地起到區分作用,如“交大”用在北京指“北交大”,用在西安則指“西安交大”,用在上海則指“上海交大”。
對于第一種類型的沖突,有些類似美國法律體系中的“遠方善意使用”,各方影響力都不會擴展到另一方的領地,比如河北大學、河南大學、河海大學,都可簡稱“河大”,但客觀上未造成混淆,主觀上也不會借用他人商譽,一方即使注冊為商標,也只能阻止他人突出、公開的不當使用。
對于第二類長期歷史共存的類型,如上海的同濟大學和武漢的同濟醫科大學,即使一方注冊了商標,在相關使用環境下,一般也不會造成混淆、誤認,不能阻止他人添加區別標志(地名)的善意使用。
對于知名度存在差距的第三類,不排除存在知名度較小的一方有意搭便車的可能性,如南京大學與南昌大學的“南大”之爭,以及“川醫”之爭。對于和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簡稱,推定為混淆予以直接制止,但近似簡稱在大學招生、就業過程中,因公眾的注意力程度較高,家長、考生升學填報志愿肯定需要施加更大的注意力,往往不會造成混淆、誤認,此時作為服務商標,大學簡稱已經不適用“匿名來源”理論(編者注:當代商標法上商標所具有的表彰商品來源功能,其實是指消費者印象中的相同商品的來源而言,這就是商標法上的匿名來源理論),來源指向的必須是明確的唯一大學。而學校的下屬企業又被禁止使用大學名稱、商標作為商標使用,不大可能在諸如服務上造成“售中”混淆、誤認,僅可能在網絡、宣傳中出現“售前”混淆誤認。在“混淆”無借力點保護大學近似簡稱時,如何保護大學簡稱成了需要解決的問題。
混淆的終點便是淡化的起點,當“混淆”對禁止近似簡稱無能為力時,可根據“是否造成印象轉移”規則,即一方是否利用了他人商標的聲譽或顯著性特征,該利用行為使關注聲譽商標的公眾心目中的印象是否發生了轉移。借助淡化的保護有利于維護知名度高的大學的合法權益,這種淡化對聲譽商標的要求,應該是能夠有充分、足夠、直接的聯系,促使公眾立即想到該聲譽商標,而無需進一步思考、回憶。這種保護是一種擴大保護,在擴大保護范圍內,商標權利人無專用權但有禁止權。
對于第四種類型,一般不會造成混淆、誤認,屬于公共利益的范圍,不宜由法律介入調整。
總之,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出發點是鼓勵創新,禁止假冒、剽竊行為。處理大學校名簡稱沖突,要堅持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適度避讓原則、利益平衡原則。同時,當不存在實際混淆時,可依據淡化理論處理。
□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商家泉于永琴
一、現有的大學命名方式是導致簡稱混同的重要原因
大學校名的簡稱由于簡潔鮮明、易讀易記、標識感強,被人們廣泛采用。特別是一些著名大學的簡稱,在社會公眾中廣為傳誦,同該大學緊密聯系在一起,成為響當當的金字招牌。但是,由于我國有很多大學是以所在省份、城市的名稱命名的,在命名過程中并沒有更多體現學校本身的個性,在使用全稱時尚可區分,一旦使用簡稱,就很容易因為文字雷同而產生沖突。“南昌大學”與“南京大學”的“南大”之爭就是一例。其他如“湖南大學”與“湖北大學”、“河南大學”與“河北大學”,倘若都簡稱“湖大”、“河大”,恐怕很容易造成混淆。北京有兩所大學,分別是“北京工業大學”和“北方工業大學”,如果都簡稱為“北工大”,外人一時很難搞清楚。
二、大學校名的全稱或簡稱與商業標記的關聯性
商業標記,或曰商標,是區別商品與服務來源的標記。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大學也在日益廣泛地使用其名稱或簡稱參與各種經營活動,包括教育培訓、書籍出版、科技開發等提供各種商品與服務的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大學的全稱或簡稱與具體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相結合,就具有了商標的屬性。在商標審查實踐中常見一些大學將自己的名稱、簡稱申請注冊商標。例如,中國人民大學就將含有其校名的校徽申請注冊商標。另據報道,北京大學已將“北大”“北京大學”“PKU”等注冊為商標,清華大學也擁有清華、清華鐘形圖案、清華二校門圖案、“清華老校徽”圖案等注冊商標。
三、大學應規范使用校名簡稱,注意避讓他人的在先權利,防止混淆及誤導
一些歷史比較悠久的知名大學,其簡稱經過長期廣泛的使用,已經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社會公眾與之建立起了緊密的聯系,由此產生的在先權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相對而言,成立較晚、不太知名的大學應當合理使用自己的簡稱,注意尊重、避讓其他大學在先知名的簡稱,以防止造成社會公眾的混淆與誤認,或者不正當地借用或損害他人在先知名簡稱的識別力與美譽度,進而也導致對自身社會評價的降低。如果“城市名+大學”的首字縮寫雷同,可以考慮采用其他簡稱方式,例如使用城市的其他簡稱,或者放棄使用與其他大學相沖突的簡稱。
四、如果該簡稱已作為商標注冊,他人應避免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該簡稱
如前所述,一些大學已將自己的簡稱注冊商標,在這種情況下,該大學對其簡稱就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他人未經該大學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簡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或標記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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